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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第212期201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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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业务授信审批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审查/张富全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资金使用权的企业 ,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 ,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在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小贷公司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等。无论是业务经营中的市场风险还是信用风险 ,都与法律风险息息相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将法律风险列入银行风险范围之内,可见法律风险审查的重要性。
            授信审批过程中的法律审查 ,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也主要是指各类授信业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度对这些授信业务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授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这些文件和资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和障碍以致影响到授信业务的安全。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就是为各类授信业务的开展使之在合法有效的轨道上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一、主体资格审查
            主体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身份。借款人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重点介绍一下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对于法人资格的审查,重点审查营业执照,一是查验营业执照是否年检 ,二是审查经营范围,对于登记的信息,可以在相关工商红盾网上进行核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超出经营范围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此 ,审查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是最基础的判断。对于一些经营特殊行业的借款人,同时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资质。
            另外,应关注借款人主体为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从而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关联企业通常表现为“法人人格混同”即平常所说的“几块牌子,一套人马”。
            二、章程审查
            新《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通过授权性规范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更多自主设计。新《公司法》减少了原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扩大了任意性、赋权性规范,即授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许多事项进行直接规定,充分体现了股东和公司自治的精神与理念,法律不禁止的内容均可以由章程作出规定。
            章程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有部分章程是应付型的,因贷款管理要求借款人应提供公司章程 ,所以借款人就临时匆忙“编”一份章程,部分章程存在有错别字 、语句不通顺、语法有错误 、没有法律规定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等情况;二是部分章程没有自然人股东的签字或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也没有标明章程制订的具体时间 ;三是少数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非外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章程规定股东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等。因贷款调查人员习惯于从借款人处取得其章程,一般不会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借款人的章程 ,所以借款人章程的真实性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三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公司法》也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收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时 ,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其一、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二、会议决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 。可通过对比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签名及业务部门所收集到的董事签名 ,从而认定该决议上签名的人是否为该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以确保决议的真实有效 ;其三、董事会是否有权就该借款事项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所做出的决议是否超出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出席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名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关应满足的表决人数规定,以确保该决议的有效性。
           四、审查抵押物 、质物
            对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 、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以对抗第三人。
            对于质押贷款的须审查质物是否移交 、权利凭证是否交付并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具体情况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主要包括“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五 、合同审查
            授信审批前期的各项审查最终汇聚于合同审查,合同是公司债权的载体,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同审查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该项内容的审查一般由专业的律师完成,然后形成格式合同 ;另一方面审查是签署审查,包括填写内容审查及签章审查。
            填写内容审查指格式合同空白项的填写,主要包括双方名称 、金额、期限、用途及其他约定,上述内容一定要准确无误 ;签章审查是指借贷双方盖章签字,一是要注意公章是否是登记备案章 ,盖章一定要规范,且不要交叉 ;二是要关注签字人是否有权及是本人。最后,合同面签也是确保合同有效的措施,一般要求双人面签 。
            六、审查贷后检查 、催收情况
            贷款支用后 ,应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的变化并由此可能产生对信贷资产的影响。审查重点 :是否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是否对出现的风险进行深入调查、评估、计量并采取缓释措施,是否及时准确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纠纷和不良贷款是否依法有效进行维权等。重点关注不安抗辩权、别除权、撤销权可以行使的情形以及法律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止和延长的情形,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提高经营效益。

        张富全 :yh0612cc银河金融服务风控审批中心授信审批部副经理
        加入时间:2013/5/22 18:03:00 阅读次数: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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